廉洁提醒丨粽叶飘香迎端午 风清气正过佳节
2024-06-19 17:13:58

端午守团圆,

粽香同安康。

人情知底线,

廉节护清廉。

2024年端午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公司纪委就廉洁过节提醒如下。

一、严禁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严禁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严禁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五、严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六、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严禁酒驾、醉驾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端正心 守清廉···

每逢佳节倍思“清”,廉洁自律常记心。希望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良习俗和奢靡之风,做到吃粽不放纵、过节不失节。

祝大家端午安康,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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