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微课堂⑮丨一起学《条例》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49-51)
2024-05-23 21:40:27

编者按:

为进一步丰富学习载体,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公司纪委现推出“纪检微课堂”专栏,选取纪检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警示案例、经验分享等知识内容进行推送,欢迎大家积极学习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起学《条例》(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公司纪委推送“一起学《条例》”原文诵读系列音频,让我们共同聆听学习。

一起学《条例》第二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49-51),四川路桥集团公路三分公司,2分钟

【本期领学员】

山西S318项目

综合办公室主任 文明斯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返回上一步